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13:49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放宽外商投资准入。认真贯彻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清理取消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支持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认真执行国家新修订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在外方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允许外方在河北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转让积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按照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严格把控增量政策审查的同时,彻底清理存量政策,加大对政策制定部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无差别对待内外资建筑业、勘察设计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全力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合法合规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加快审批进度。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认证市场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商务厅,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贯彻落实《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对整体迁入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予以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积极落实河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片区共性制度创新清单、个性制度创新清单,制定督促考核办法,明确试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金融创新、产业开放等领域,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支持各市做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加快推进省级审批权限下放,指导各片区制定承接方案,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认真落实国务院安排部署,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改委,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支持开发区强化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经济管理、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结合产业布局规划和主导产业定位,着力培育一批中外合作产业园,打造利用外资新载体。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从市县商务部门和开发区选取一批业务骨干作为联络员,加强对境外世界500强在冀投资企业和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支持雄安新区、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沧州渤海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申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环境,向已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开发区依法下放项目、用地、规划、财税等审批权限,实现“区内事区内办”;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经验,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环节“多评合一”。完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石家庄海关、省政务服务办、河北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加快构建境外招商网络,积极开展总部招商、产业链招商、小团组招商、以商招商,借助重大活动平台招商,推动企业境外上市,充分发挥开发区的招商载体作用。强化对外资的招商引资督导考核,制定考核程序,明确考核内容,对招商引资成效定期予以通报,对其中成效较差的进行约谈。研究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省内双跨团组,简化审批手续,取消征求省外办意见环节;对于“走出去”企业,在政策上给予区别对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减少审批次数。省级以上开发区主要和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次数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省财政厅、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力抓好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外资项目落地。加大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在政策指导、项目推动等方面加快形成整体合力。建立项目台账,健全重大涉外经贸活动签约项目(洽谈事项)推进落实工作管理系统,对签约重大项目列出清单,实行分类指导、挂账督办。加大要素支持力度,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推动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开工、在建项目早投产。(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抓好政策解读。充分借助政府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渠道,以专家解读、企业访谈等形式,全面宣传解读利用外资政策;通过深入企业调研、组织开展座谈会、设立政策咨询平台等形式,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全面了解政策内容,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一)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据在境内所投项目符合真实性规定的情况下用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并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和跨境融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依法自由汇出。(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外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来冀工作便利度。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我省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借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被企业、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对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做好各类外国人工作许可发放工作。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推进我省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流程,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四)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进一步修改或废止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大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频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生态环境差别化管控,通过强化正向鼓励措施、优化应急减排措施、完善执法监管、加大帮扶指导等措施,全力保障高质量投资和项目建设;实行差别化环境监管,坚持服务式等执法方式,切实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证、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在法律范围内,优化简化涉及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的形式要件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法严格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理,统一认定标准,缩短审理周期,提升审判质量;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提高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加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实质性解决纠纷;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集中宣判一批重大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省法院负责)
(十九)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快中国(河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推进知识产权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落实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建筑节能、信息化等领域标准化工作,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