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8日 16:04
公示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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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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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前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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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
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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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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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
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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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
(一)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三)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四)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行政处罚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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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行政执法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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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机构:项目信息处
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处室:外国投资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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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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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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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1、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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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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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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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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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证件的两人以上)
2.现场调查:进行现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处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企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5.备案: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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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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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项目信息处
1.举报电话:0311-86689160.邮编:050000
3.通信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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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中
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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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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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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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执法证件(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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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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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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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过程中必须告知的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送达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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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后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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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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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
2.执行主体
3.执行对象
4.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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