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4:38
石家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工作方案》(冀机发162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重点领域,衔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方式方法,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重点民生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新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工作制度。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国家层面已经出台部门规章启动相关工作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对当前正在实施的制度机制进行全面梳理,彻底清理与最新原则精神不一致的工作措施。其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部门规章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人员、有制度、有平台,有序推进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二)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对本单位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等六类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探索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并依规公开发布,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三)做好信息公开审查。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关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做到公开内容真实、程序规范,既要防止违法违规公开信息,又要防止不履行公开职责或者公开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形发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四)开设信息公开窗口。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开通热线电话、开展在线互动交流、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主动加强与服务对象、办事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不断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办事场所等的融合、整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五)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灵活确定公开渠道,用好信息公开栏、便民服务卡、明白纸、办事指南、触摸屏、电子屏、服务热线、发布会等公开载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公开信息及时更新。同时,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各类宣传渠道作用,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广度,使信息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推广石家庄水厂公开日工作做法,有效引导公众参与。(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六)打造试点示范领域。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点示范领域,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群众关注度高的单位作为示范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创新信息公开方式、畅通信息公开渠道、积累信息公开经验,着力打造学校、医院、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示范标杆,以点带面,统筹推进,带动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整体上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强化部门监管。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同时综合运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落实。二是加强群众监督。要指导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积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接受投诉、评议、听证、质询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以信息公开促进服务效能提升。(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八)及时完善制度规范。加强与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准确了解掌握国家层面重点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制定出台全市相关领域配套制度文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衔接有序、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至3月)。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领域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完成时限等,全面部署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于3月上旬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探索推进阶段(2021年4月至11月)。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省对口部门,有效衔接上级部门关于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强化系统思维,坚持整顿、完善、拓展、提升一体推进。同时,可以通过加强交流培训、组织学习考察等途径,有力有序指导协调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后,市对口主管部门要迅速制定配套制度,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组织召开市级层面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主管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总结有益有效的经验做法,适时向其他领域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统筹谋划,一体推动落实。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切,找准工作中的问题和短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助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顺民心、合民意。
(二)突出公众参与。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力度,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作用,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多种途径和形式扩大宣传面、提高到达率,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和改进对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机制,有效推动任务目标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和抽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