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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招商引资谋划提升活动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14:20
 高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高邑投资建设拟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容积率、建筑系数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其中:一产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50万元/亩;二产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纳税率不低于3万元/亩;三产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200万元/亩、纳税率不低于2万元/亩。
第二章  对项目的支持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项目奖励资金,用于对项目建设奖励和税收贡献奖励。(下文所涉及奖励,均从该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县政府出资1亿元,发起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收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股,支持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对优质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对京津冀一体化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广泛开展与京津地区的区域协作,建立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产业园,用最优惠的财政、土地、税收奖励等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所有招商引资签约落地项目,一期土地指标供应不低于30%。项目投产后,纳税率达到3万元/亩的,三年内供应到位;纳税率达到5万元/亩的,一年内供应到位。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投资强度、亩纳税率等指标确定综合地价,土地招拍挂超出综合地价部分以项目奖励资金形式支持项目建设。
新建工业类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3亿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项目,自竣工投产年度起,亩纳税率3万元以上的,参照项目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每年给予50%的奖励。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的项目,自竣工投产年度起,亩纳税率4万元以上的,参照项目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每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竣工投产年度起,亩纳税率5万元以上的,参照项目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每年给予80%的奖励。
第十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来高邑并购县域内规上企业并持股50%以上的,自并购年度起3年内可享受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企业新增税金(比并购前一年多缴纳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二)新建现代农业项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投产达效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给予扶持,并给予不高于5亩的土地指标支持。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投产达效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5%给予扶持,并给予5—10亩的土地指标支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达效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2%给予扶持,并给予10—15亩的土地指标支持。(三)新建三产服务业项目
第十四条  在高邑投资的总部经济、金融保险、电子商务、中介咨询、科研技术服务、旅游、域外企业结算中心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扶持奖励。第十五条  在高邑投资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保健、现代物流、电商产业园、园中园(标准化厂房、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园)等项目,对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扶持奖励。
第三章  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荐者,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引荐者,自项目纳税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参照上缴税金0.5%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上述项目引荐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任条件的,建议县委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创建优良投资环境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项目竣工投产前,保证项目用地实现“九通一平”。(九通指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热力、通讯及宽带网络;一平指场地平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引荐者是指为我县介绍、推荐并帮助沟通、促成县域外企业落户我县的组织或个人。项目引荐者应在项目签约前向县招商一局申请登记,由县项目建设指挥部审核确认。同一个项目先后有两个以上引荐者的,则只奖励给第一个引荐者;同一项目同时有两个以上引荐者的,则由引荐者之间自行协商,奖励总额不变。
第二十八条  县内企业新上项目(独立核算企业)同样享受此政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扶持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