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16:33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乐市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乐市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新乐市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方案》(〔2023〕—24)废止。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新乐市企业上市挂牌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聚焦全市优势产业和优质企业,打造“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2023年度力争实现培育上市挂牌企业2家,努力实现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筛选营收、净利润等基本财务指标达到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或河北股权交易所相应指标要求30%以上的企业,纳入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营收、净利润等基本财务指标达到相应指标要求50%以上的企业列为2023年度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市科工局、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住建局分别按照工业、商贸物流业、农业、建筑业等主管行业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各单位建立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内企业不少于10家,2023年度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不少于2家。对于库内企业要逐企建档立卡,每月10日前向上市办报送培育工作情况,指导跟踪服务,切实掌握企业发展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确保2023年度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在年底前实现上市挂牌。(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融资对接“精准滴灌”。要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按规定在投贷联动、贷款贴息、担保奖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提高入库企业获贷便利度,建立金融机构与入库企业名单双向推送机制,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在依法依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对入库企业放贷标准。将入库企业名单全部导入省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大数据逐个实施精准画像,高效匹配银行信贷产品,为入库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断提升企业获贷率。(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乐市支行)
(三)优化提升配套服务。市上市办要主动邀请河北省企业上市服务联盟来新指导上市挂牌工作,协调有关专家资源为我市入库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组织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研等专业机构定期走访重点培育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政策宣讲、专业培训、业务指导、个性诊断、会商研判、投融资对接等定制化公益服务和专业化解决方案,每年组织开展活动4场以上,帮助企业解决“不想上、不敢上、不会上”的问题。(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多方协同机制。发挥新乐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加强对入库企业的重点扶持。建立企业上市帮扶台账,督促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力推动企业早上市、快上市、多上市。
(二)优化上市政策措施。聚焦企业上市前需求,优化支持政策,前置服务关口,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关键阶段分步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实现省、市、县三级政策错位互补、全程激励。
1.股改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补助5万元。
2.辅导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与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经河北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补助5万元。
3.受理环节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经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接收后给予补助10万元。
4.备案环节
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公示后给予补助15万元。
5.审核环节
(1)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经境内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请注册后给予补助20万元。
(2)对申请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经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助10万元。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通过后,基础层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5万元;首次挂牌新三板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补助1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三)建立通报奖惩制度。各有关部门责任参照省、市做法,对照任务目标,明确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如期实现任务目标。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企业上市工作进展,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通报企业上市进展。
四、相关说明
(一)对于在2023年1月1日后启动上市程序(以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为节点)的企业,按照本政策执行。
(二)对于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未按原政策完成资金奖补的,扣除以往享受的资金奖励,按本政策补足前期各阶段应享受的奖励金额。
(三)本方案奖补资金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同类政策重复奖补。
(四)本方案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工作,定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明确申报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
(五)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法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企业和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